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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(de)公告》(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号)第三條第(二)項的(de)規定:
應稅合同、應稅産權轉移書據所列的(de)金額與實際結算(suàn)金額不一緻,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(de),以所列金額爲計稅依據;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(de),以變更後的(de)所列金額爲計稅依據。
已繳納印花稅的(de)應稅憑證,變更後所列金額增加的(de),納稅人(rén)應當就增加部分(fēn)的(de)金額補繳印花稅;變更後所列金額減少的(de),納稅人(rén)可(kě)以就減少部分(fēn)的(de)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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