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爲繼續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,現将創新企業境内發行存托憑證(以下(xià)稱創新企業CDR)試點階段涉及的(de)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(xià):
一、個人(rén)所得(de)稅政策
1.自2023年9月(yuè)21日至2025年12月(yuè)31日,對個人(rén)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(de)的(de)差價所得(de),暫免征收個人(rén)所得(de)稅。
二、企業所得(de)稅政策
1.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(de)的(de)差價所得(de)和(hé)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(de)的(de)股息紅利所得(de),按轉讓股票(piào)差價所得(de)和(hé)持有股票(piào)的(de)股息紅利所得(de)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(de)稅。
2.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(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、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)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(de)的(de)差價所得(de)和(hé)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(de)的(de)股息紅利所得(de),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(de)稅。
3.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(QFII)、人(rén)民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(RQFII)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(de)的(de)差價所得(de)和(hé)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(de)的(de)股息紅利所得(de),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(de)基礎股票(piào)取得(de)的(de)權益性資産轉讓所得(de)和(hé)股息紅利所得(de)征免企業所得(de)稅。
三、增值稅政策
1.對個人(rén)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(de)的(de)差價收入,暫免征收增值稅。
2.對單位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(de)的(de)差價收入,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。
3.自2023年9月(yuè)21日至2025年12月(yuè)31日,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(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、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)管理(lǐ)人(rén)運營基金過程中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(de)的(de)差價收入,暫免征收增值稅。
4.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(QFII)、人(rén)民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(RQFII)委托境内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(de)的(de)差價收入,暫免征收增值稅。
四、印花稅政策
在上海證券交易所、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創新企業CDR,按照(zhào)實際成交金額,由出讓方按1‰的(de)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。
五、其他(tā)相關事項
本公告所稱創新企業CDR,是指符合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内發行股票(piào)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幹意見的(de)通(tōng)知》(國辦發〔2018〕21号)規定的(de)試點企業,以境外股票(piào)爲基礎證券,由存托人(rén)簽發并在中國境内發行,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(de)證券。
特此公告。
财政部
稅務總局
中國證監會
2023年8月(yuè)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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